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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颁布日期】1997-06-04
【实施日期】1997-06-04
【有效性】有效

交水发[1997]第3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企业(公司)加入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公司)申请成为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会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书影印件;
  3、办事机构负责人(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二)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3、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
  5、航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航交所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航交所批准其入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航交所缴纳会费,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 外国会员在航交所的活动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航交所的规定,并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航交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公司)申请成为航交所会员,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8-12-07 08:27: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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