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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关于部第21号令有关处罚权限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1991-11-09
【实施日期】1991-11-09
【有效性】有效

交安监字[1991]第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
  部第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施行一年来,有些单位来函请示其中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有关处罚权限,是否只能由下级机关执行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基层港航监督机关实施处罚时,如处罚数额或种类超越规定范围,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有批准权的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因工作需要,或因直接发现违章行为,或因缺乏基层港航监督机关等原因,也可在规定的权限内直接实施处罚。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实施处罚时可以行使下级机关的处罚权限。

时间:2008-12-07 10:22:0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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