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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和港口装卸费计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07-14
【实施日期】1992-07-14
【有效性】有效

交运发[1992]第561号 

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一九九○年以来,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和港口收费都有适当提高,为正确、方便对客货班轮快件货物的运价计算,尤其是水陆和水水联运货物水段运费的核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89)交运字457号《关于调整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的通知》公布的《关于直属企业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及其港口装卸费计算办法》规定的水平,以调整后的现行运价费率为基础换算出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如下:
  渤海湾航线(含青岛至渤海湾各港的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60%;
  除渤海湾以外的北方沿海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80%;
  华南沿海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60%;
  南北直达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110%;
  长江干线各航线按现行货物运价加30%;
  港口装卸费沿海港口一般货物按现行费率加240%;集装箱按现行费率加120%;长江干线港口一般货物按现行费率加220%,集装箱按现行费率加110%。
  客货班轮承运的水陆、水水联运货物实行一次收费的,其快件货物运价装卸费与一般货物运价、装卸费的差额由到达港(铁水运输的)或航方(铁水铁运输的)补收,到达港按规定代理费的5%收取补收费用的劳务费。
  其他有关问题的按上述《关于直属企业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及其港口装卸费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自文到之日起实行。部(86)交海字152号文规定的渤海湾航区客货班轮运价和部一九八九年九月四日《关于客货班轮快件货物运价计收问题的电报》同时废止。

时间:2008-12-07 10:26: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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