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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文号】财建[2005]第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 附件: 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按照编制预算的具体要求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规模、范围,会同财政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交通、财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财政部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交通部向各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决算
第十三条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交通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
时间:2008-12-07 15:26: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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