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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巡警在执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时能否行使交通违章处罚权和以巡警支(大)队名义进行一裁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4-06-03
【实施日期】1994-06-03
【有效性】有效 

公复字[1994]第5号 

贵州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城市巡警在执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时能否行使交通违章处罚权以及能否以巡警支(大)队名义进行一裁的请示》(黔公明发[1994]4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巡逻警察在巡逻中遇到交通违章可予以纠正,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移交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二、巡逻警察对当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开具当场处罚裁决书,交被处罚人到指定地点交纳罚款,但对被处罚人要求当场交纳等特殊情况,可以当场交纳。当场处罚裁决书可冠以巡逻警察所属巡警支(大)队名义,由巡警本人签名加盖公章;对裁决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复议。对其他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和事故,应就近移交公安分局、派出所或主管业务部门处置。

时间:2008-12-07 15:30: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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