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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 浙劳就[1998]276号、浙财社[1998]116号 (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做好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的基金征缴工作。力争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基金收缴率和扩大覆盖范围的工作指标和任务。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新增收部分,按下半年收缴总额的50%确定。新增部分不得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保障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地在保证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及时将调剂出来的失业保险基金拨付到位。 三、核拨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在新的会计制度下达前,暂在失业救济金支出中的“其他支出”中列支,并在月报、季报的补充资料中填报。根据中发[1998]10号、省委[1998]10号、省委[1998]15号文件精神,推动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和运作,原失业救济金支出栏目中的“特困企业补助”经费,并入核拨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在“其他支出”中列支。 四、部省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社会筹集部分中的失业保险调剂部分,由所在地负责基金收缴的劳动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列入当地调剂范围。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上报。 发布日期:19981209 执行日期:199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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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1 12:12: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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