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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时间:2008-12-12 17:15:2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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