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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器械、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琼府[2001]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审批(发证)机关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机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药品生产、经营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审批(发证)机关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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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2 17:23: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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