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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
国法(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会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仲裁委员会,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在落实时,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并指导和协助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建设系统内选聘一批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建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或者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聘请名单请你们报我办并抄报建设部。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办政府法制协调司。 二OOO年十二月八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建法〔2000〕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时间:2008-04-19 10:10:2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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