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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2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第三条 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第五条 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第六条 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济利益联系。
第七条 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参照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的方法;依据附件1自查表确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及判定规则为: 第八条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以“考核报告”的签署日起,企业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逾期将取消申请准产注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以“考核报告”通过的签署日为准,其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同类产品准产注册,不再进行考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 产品类别 │ 重点考核项目 │ 考核结论 │ ├─────┼────────────┼───────────────┤ │ │四.1、2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 │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 三 │五.1、3 │ 判定为通过考核。 │ │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 │ │六.1、2、3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 │ │ ├────────────┤ 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 │ │七.1、2、3、9、10│ │ │ ├────────────┤ │ │ 类 │八.1、2、6、7、8 │ │ │ ├────────────┤ │ │ │九.2、3、4、5 │ │ ├─────┼────────────┼───────────────┤ │ │四.1 │1.重点考核项目全部合格,其它│ │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五项,│ │ 二 │五.1、3 │ 判定为通过考核。 │ │ ├────────────┤2.重点考核项目有不合格,其它│ │ │六.1 │ 考核项目不符合项超过五项, │ │ ├────────────┤ 判定为整改后复核。 │ │ │七.1、2 │ │ │ ├────────────┤ │ │ 类 │八.1、6、8 │ │ │ ├────────────┤ │ │ │九.2、3、4 │ │ |
时间:2008-12-13 15:50: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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