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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下发《北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3]2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为了做好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现下发《北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解答》,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适用。
附件:
  1、北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解答
  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3年5月22日

附件1

北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解答

  

  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确认申报的医疗费用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或疑似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疑似非典”)患者?
  答: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时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准。诊断证明书中第一诊断为“非典”或“疑似非典”的,其申报的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参保人员患“非典型肺炎”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确认“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是否为医疗保险参保病人?
  答:“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询问患者是否持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保手册”),持有“医保手册”,并确认其足额缴费的,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待;未持有“医保手册”,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医疗保险身份并足额缴费的,也可以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待。
  3、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参保人员因患“非典”或“疑似非典”住院医疗费用时,是否需要录入医疗费用历史数据?是否将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登记在“医保手册”上?
  答:按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入院登记时需将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历史数据录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后,将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要求逐项登记在“医保手册”上。
  4、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申报垫付的“非典”或“疑似非典”参保人员的门、急诊或急诊留观未住院的医疗费用?
  答: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垫付的“非典”或“疑似非典”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及急诊留观未住院的医疗费用时,应将诊断证明、处方底方、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及收据直接向参保人员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表样附后)。
  5、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申报记帐的“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
  答: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已记帐的“非典”或“疑似非典”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上传电子数据的同时,应将纸介材料及时传真(之后仍要将原件送达)到相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注明患者自费、自付的费用是否已由医院垫付。
  6、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非典”或“疑似非典”的参保人员申报医疗费用时,北京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不支付哪些费用?
  答: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非典”或“疑似非典”的参保人员申报医疗费用时,北京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不支付伙食费、电话费、取暖费、空调费等个人生活服务类费用。伙食费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和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8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7、防治“非典”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临时到非个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防治“非典”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临时到非个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时需在“医院住院费用清单”上注明“非个人定点”。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患“三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需临时变更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只须在“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上按要求签署审批意见,“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原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三种特殊病”费用时,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的复印件。
  8、患“非典”或“疑似非典”参保人员住在由高干病房或特需病房改造为“非典”病房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传染性“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住在由高干病房或特需病房改造为“非典”病房的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治疗“非典”相关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21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结算,超过本院原定的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9、参保人员被强制隔离或强制管理,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能否到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内部的诊疗所、门诊部)就医?能否直接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答: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无论什么原因,参保人员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在防治“非典”期间,参保人员因患“非典”或“疑似非典”到政府指定的“非典”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必须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10、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感染“非典”或“疑似非典”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感染“非典”或“疑似非典”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确诊为“非典”或“疑似非典”之前的医疗费用进行终结,按普通住院费用结算。确诊为“非典”或“疑似非典”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住院费用的有关规定结算。
  11、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定点医疗机构被政府指定为“非典”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转往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转院后使用限级别报销的药品,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定点医疗机构被政府指定为“非典”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转往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转院后使用限医院级别报销的药品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参保人员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经审批后,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住院费用结算。
  12、“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的尸体处理费如何报销?
  答:“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的尸体处理费,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治疗“非典”相关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219号)的收费标准结算,超过北京市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13、各级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患“非典”或“疑似非典”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各级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患“非典”或“疑似非典”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个人不负担。属于个人生活服务类中的伙食费由单位负担。电话费、取暖费、空调费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报销,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它有关问题按以上条款执行。

时间:2008-12-14 09:03: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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