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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医疗服务的通知 |
(1997年10月17日京卫公字〔1997〕2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及各医疗单位: 一、继续贯彻执行(84)京卫医字第182号《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就近医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就近医疗问题。离休、退休干部居住地离合同院较远,看病确有困难,可按分级分工医疗原则办理就近医疗证,在就近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二、离休、退休干部可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支出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三、离休、退休老同志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用药的门诊开药量,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品,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 四、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
时间:2008-12-14 09:24: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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