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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1]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于这部分人员大多数年迈体弱,且医改前享受的医疗待遇较高,按照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23号)精神,为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简称:建国前老工人,下同)是指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院[198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即: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的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前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

  二、建国前老工人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相应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国前老工人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解决。

  四、建国前老工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暂未参保期间,建国前老工人医疗待遇和资金渠道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对破产、撤销、关闭和特困企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补助费,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仍有困难的,同级财政给予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时间:2008-12-14 10:21: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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