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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2-4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05]7号

发布日期:2005-2-4

执行日期:2005-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结售汇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

    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二、扩大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各分局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三、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工作。对于因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而影响企业对外支付的,各分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3 月1 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时间:2008-12-15 08:48:4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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