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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办字[2000]第38号

发布日期:2000-3-2

执行日期:2000-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日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制服并戴帽(室内可不戴帽)。

  二、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

  三、男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大檐帽稍向上倾。绒(皮)帽护脑下缘距眉:男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为一指(约1.5cm),女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为三指(约4.5cm)。

  四、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五、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便鞋、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cm,男同志不得超过3cm.

  六、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非因公外出、身躯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不着工商制服。

  八、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原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九、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首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十、对不按规定着装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给予批评、警告,对屡教不改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

  十一、本规定下发后,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时间:2008-12-21 17:21: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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