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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年06月07日 实施日期:1995年06月07日 (工商监字[1995]第134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为了正确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公务人员工作证,(简称工作证)、公平交易检查证(简称检查证),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滥用证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现就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查处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等违法案件的工作人员,发给公平交易检查证。公务人员工作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样本制作发放。非公务人员,不发公务人员工作证。工作证、检查证、证明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配套使用。
二、执行下列公务时,工商行政管理公务人员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使用工作证:
三、执行下列公务时,出示工作证,同时还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四、执行下列公务时,使用检查证:
五、执法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证件的管理。人员变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检查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收回的检查证,统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换证。公务人员工作证启用后,原工作证和各地自行制作的检查证停止使用。今后各地不得制作其它检查证。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本规定及有关要求,认真对发放使用证件行为的规范化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并注意总结经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8-12-21 17:32:1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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