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安[2005]25号
颁布日期:20050124
实施日期:20060101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实施药品GMP的总体部署和2004年12月14日在海口召开的放射免疫分析药盒GMP认证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为了推进放射免疫分析药盒GMP认证的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生产企业(见附件)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届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二、放射免疫分析药盒GMP认证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贯彻本通知,作好本辖区放射免疫分析药盒GMP监督实施工作。 附件: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