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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
【法规标题】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湘办发[2003]2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各相关涉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减负政策在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包括: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两税附加的; (二)违反两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管理使用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 (三)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四)在农村组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的; (五)向农民和农民工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的; (六)对农民和农民工乱罚款或乱摊派的; (七)采取卡、压等不正当手段,强制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动用警力、警械或组织“小分队”、“工作队”,到农民家中收款收物的; (九)在收取税费中,强行到农民家中拉粮食、牵牲口、搬家具等,或行凶打人、非法抓人和关押人的; (十)未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会签,擅自出台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增加农民负担的; (十一)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引起农民集体上访,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事)件,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
时间:2008-12-23 17:32: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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