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刑法类 » 犯罪与刑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9-8-5 执行日期:1959-8-5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
时间:2008-12-24 08:50:41 点击数:0 |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前释放和假释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手续问题的复函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