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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类别】价格/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501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财政部/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6.05
【实施日期】200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47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501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2]29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3]27号)规定,现就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中华医学会组织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按规定要配备全国各地的专家,相对于省级鉴定,鉴定费用开支较高,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确定为每次8500元。其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二、收费单位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你部须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时间:2008-04-19 10:54:5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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