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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0-5-12 执行日期:1960-5-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0〕院办字第34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罚金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 1.海关根据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当地法院应予受理。 2.法院对海关移送依法科处罚金而被告抗延不交的案件,应当强制执行,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应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 |
时间:2008-12-24 09:47: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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