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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10-22

执行日期:1956-10-2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9月8日法办字第42号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批准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减刑、假释条件,因此,一般可不必审阅原卷,如果认为需要审阅原卷时,再调卷审阅。你院所提采取重点审阅原卷的原则,我们同意。

时间:2008-12-27 20:05: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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