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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险字[1992]25号

发布日期:1992-9-7

执行日期:1992-9-7

失效日期:1999-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适当均衡企业医疗费用负担,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现对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保证职工的大病医疗,应建立统筹基金制度,基金按"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县(市)统一筹集,调剂使用。

  二、统筹范围

  国营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进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用统筹的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包括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三、管理机构

  实行以县(市)为单位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四、统筹基金的来源

  1.在职职工可在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税后留利的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提取一部分。离退休职工大病医疗费用在"营业外"项列支。

  2.个人适当缴纳一部分或看病时自负一部分费用。

  五、统筹基金的缴纳办法

  统筹基金以县(市)为单位筹集,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对逾期不缴纳统筹基金的,可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企业因经济困难暂不能按规定缴纳统筹基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可以缓交,缓交期满后要补交。

  六、统筹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拨付原则

  1.统筹基金的开支范围,应以医学上划分大病的原则和看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结合起来,一并考虑确定。

  2.统筹基金的拨付起点和拨付档次,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

  3.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是否纳入和如何纳入大病医疗费统筹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4.关于器官移植等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仍按照各地区规定的负担比例办理。

  七、统筹基金的管理

  1.在试行大病统筹的地区,要建立健全职工的就诊、转诊、费用的使用申请和拨付、统筹基金的征集、管理和调整等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工作。

  2.统筹基金应由负责统筹管理的部门设立专户存储,统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划转下年使用,并应接受财政、审计和工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此通知的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试点,试行办法抄送劳动部备案。

时间:2008-12-28 08:37:3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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