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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政部信访事项办理专用章"的通知 |
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4-30 执行日期:2005-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信访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每一信访事项不管受理与否都要以政府行政部门的名义向信访人书面告知,原"民政部信访办公室"印章已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启用"民政部信访事项办理专用章"。 民政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
时间:2008-12-28 08:52: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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