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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8-11-25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8〕380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闽劳社文〔2008〕380号

各有关中央属行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适应省委省政府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根据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213号)的规定,现就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办理退休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以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各行业单位应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于每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以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为准,但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二、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行业单位申请报告,附《XX单位申报办理退休人员花名册》(见附表二)及Excel电子表格。
  2、《行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申报表》(见附表一)。
  3、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要加盖行业单位公章,下同)。
  4、参保职工个人档案中用于确认出生年月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需提供本人档案中的《招工(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时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
  5、参保职工个人档案中用于确认开始计算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
  6、退休公示回执。
  7、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应提供参保职工本人的申请材料、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8、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本人的申请材料及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材料证明。
  9、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材料。
  10、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延迟退休的,需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同意的材料。
  11、必要时应提供参保职工个人档案。
  三、2009年1月1日起,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后,行业单位凭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送达的退休批文,向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申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领取手续。
  四、为确保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于批准退休的次月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参保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提前退休年月的前2个月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五、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省劳动保障厅办公楼一楼;邮政编码350001;联系电话0591-87537006;联系人:李郁青。

  附件:1、《行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申报表》

          2、《XX单位申报办理退休人员花名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时间:2008-12-30 10:07: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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