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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并政办发(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4-2

执行日期:2008-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45号)要求,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巩固2007年以来开展的"整治非法劳动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执法成果,强化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

  我市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煤焦、化工、建筑、建材、铸造、餐饮、服务、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用工流动性大、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多的用人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卫生、生产、安全许可等情况。

  (二)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情况。

  (三)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包括招用工人数、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职工培训、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重点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情况。

  (四)女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情况。

  (五)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遵守技术工种就业准入规定情况。

  (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九)涉及劳动用工违法犯罪情况,包括非法使用童工、利用非法职介骗取钱物、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职工生产、生活、食宿条件、卫生状况及职业病防治情况。

  (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履行情况,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宣传教育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结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提高用人单位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全面排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国土、煤炭、安监、煤监、卫生、建管、工商、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工会实施外省驻并单位、市属用人单位的联合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和职责,组织对本行政区用人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年度书面审查中发现书面填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用人单位,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集中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采取"划片包干"、"划村包干"办法,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遏止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4月10日前)

  召开全市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动员会,组建太原市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王建生(副市长)

  副组长:胡德照(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建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胡德照(兼),副主任:王成锁(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和规定职责,搞好劳动用工执法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已招用人员的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重点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工时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对违法扣押身份证(户口簿),或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职工,拐骗劳动者或利用非法职介骗取钱物、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煤炭、安监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入井人数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卫生许可及农民工食宿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建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工资拖欠案件进行查处,并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各类经营组织。

  民政部门对残疾人就业特殊保护情况和流浪人员、严重智障伤残人员收容援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对各类企业税务登记及计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配合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职工善后安置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0日至20日)

  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书面审查表。

  逾期未报送自查书面材料或填报情况不实的用人单位,列入重点监察对象,依法从重处罚。有关自查书面材料表格可以从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tyldbz.gov.cn/)下载(打印格式为A4纸),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书面材料由各用人单位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管辖范围向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可在太原市人民政府网浏览或下载(http://www.taiyuan.gov.cn/?wy=719&lb=147)。各级各部门要安排好督促工作,及时通报自查情况,掌握工作动态,确保自查实效。

  (三)排查统计阶段(4月20日至5月20日)

  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本行政区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实施全面排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按照 "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统计表填报和执法检查登记工作。在检查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原有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及检查记录建立台帐,已经建立台帐的,进行台帐信息更新完善。建立以基本数据收集、动态监管、失信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极其相关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督查汇总阶段(5月21日至30日)

  市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领导组在做好迎接省督查的同时,组织对县(市、区)进行随机督查和抽查。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于5月26日前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和报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沟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执法合力。执法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查处。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劳动用工执法检查的宣传,教育引导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劳动者参与执法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劳资管理人员查找问题,对严重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及时统计,上报信息。各县(市、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报表报送及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准确分析数据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将领导组名单和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于4月1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实行半月报制度,每月10日、25日报送,数据为累计数。

  附件: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统计表

时间:2008-12-30 22:25:1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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