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档案法类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函字[1990]第475号 发布日期:1990-12-28 执行日期:1990-12-28
第一章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作用和范围 第一条 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是建设银行科学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银行计算机技术研究、应用活动的真实纪录,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为了做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是指建设银行系统在计算机开发应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作为查考依据和原始记录保存的图像、图表、文字声像、计算数据等科技文件材料。 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包括: 1.计算机研究、应用文件材料; 2.计算机及其他硬件设备文件材料; 3.计算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文件材料; 4.计算机房基建档案; 5.对计算机管理和应用制订的各项技术规范、制度及管理办法; 6.计算机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 7.其他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归档范围详见附件A. 第三条 为了建立、健全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建设银行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在制订规章制度、安排计划、评选时,都要对其计算机应用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后的管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以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
第二章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形成和立卷归档 第四条 计算机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是科技人员的职责,应列入有关计算机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进行考核。每项科技工作完成或告一段落后,技术人员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并按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认真填写提供的统一表格(常用表格及使用说明见附件B),做到字迹工整,格式统一,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第五条 计算机技术人员应在每项科技工作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六个月内,将整理好的科技文件材料向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论文、学术报告应随时收集归档。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接收的计算机技术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妥善保管。并根据建设银行总行"机关档案应由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于第二年的6月底以前统一将案卷目录交机关档案部门备案。档案实体,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在计算机管理部门保存三年后移交机关档案部门管理。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应保存原稿、原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为了保护档案原件,延长档案寿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档案材料应酌加副本。 第八条 建设银行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的项目或课题,其技术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归档,协作单位只保存本单位承办部分的技术文件材料,并将其复制件送主办单位归档。因故中断项目的技术文件材料,也应系统收集、整理,并附文字说明,交技术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章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管理,采取按总行计算中心和分行计算机管理部门二级管理的办法。总行计算中心负责管理和保存由总行组织的项目及总行机关的所有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分行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存分行组织(包括分行机关开发的)项目的技术档案,及参加总行项目的档案副本,负责管理和保存分行及分行所属机构计算机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总行和分行计算机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处室)管理计算机技术档案。 第十条 建设银行各级计算机部门在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评审、验收或鉴定时,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部门要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并在评审、验收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对已保存的技术档案、科技资料及各类文献,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以利于查询、检索。 第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应根据建设银行现行的有关保密规定,制订出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和短期(15年以下)三个级别。 第十三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在需要修改及销毁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造具清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销毁已归档的任何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保管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应设专柜保管,并有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磁等安全措施。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应定期检查技术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对存档的磁带、软磁盘也应定期备份、更新。 第十五条 借阅技术档案材料,要履行审批手续,遵守借阅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借阅。对已借出的档案,计算机应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要定期催还,如发现档案材料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分行计算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
时间:2008-12-31 08:02:39 点击数:0 |
上一篇: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 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