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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范围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 |
1991-5-30 发文单位: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91-5-30 执行日期:1991-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工作的其他有关规章的规定,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就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常设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与业务管理权限,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二、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积极提供档案为本机关领导和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3.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5.对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三、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机构,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可根据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和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1.某些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较特殊的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或某些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规章、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文件; 2.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召开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 3.组织并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与交流; 4.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档案干部进行专业培训。 四、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应注意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调一致。 五、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档案馆的设置、档案移交范围和期限等,不得自行决定,必须严格按照《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及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的档案机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
时间:2008-12-31 08:19: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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