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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造纸公司诉湖北法制报社的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湖北省造纸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筱芳,经理。   

  被告:湖北法制报社。   

  法定代表人:王宇良,社长。   

  被告:李汉江,男,36岁,记者,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湖滨 村7-3号七门二楼。   

  1989年5月11日,《湖北法制报》头版刊登了一篇主题为"省造纸公司违法经营问题初见端倪",副题为"不正当牟利达七百余万元"的报 道(以下简称"倪文"),署名为该报社记者李汉江。该报道称:"根据群众 举报,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属省政府)对省造纸公司的经营 活动进行了检查,其问题相当严重。"报道列举了七个方面的问题:1.随 意定价和加收管理费,多收货款39.2万元,平价转议价,从中牟利9 4.5万元,强行收取用纸厂家管理费16.8万元;2.以垫供的方式 多收货款211.9万元和进货费加成多收费用33.4万元;3.多收 企业关税和增值税89万元;4.多收企业外汇额度款94.6万元;5.用 计划物资换低价轿车,少付款6.1万元;6.为其他公司提供平价货款, 从中牟利189万元;7.利用计划物资在系统内连环倒,从中牟利10.1 万元。报道以"目前,省造纸公司的经营问题在进一步检查之中"结尾。   

  1989年12月2日,湖北省造纸公司以湖北法制报社和记者李汉 江为被告,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倪文"严重失实,对其名 誉造成损害为理由,要求被告公开登报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 损失30万元。被告辩称:文章中事实基本正确,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 的问题。  

【审判】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1989年春,即"倪文" 发表的前一段时间,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造纸公司群众反 映该公司违法经营问题的举报后,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到该公司调查,并根据调查写了《情况简报》,反映省造纸公司的问题。这 里所说的《情况简报》,就是"倪文"作为消息来源的湖北省清理整顿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1989年4月15日发出的未注明密级的第12期《情 况简报》。经核对,"倪文"的内容,表述方式等都与该《情况简报》相同, 只是加了一个"不正当牟利达七百余万元"的副标题。该《情况简报》发 出后不久,省造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王授铭给报社送去了一份,由报社交 给李汉江编发的。   "倪文"发表后,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省监察厅等部门继续对 造纸公司的问题进行了清查核实,并以监察厅的名义于1990年2月7 日作出了《关于省造纸公司经理曹永清同志问题的调查报告》。同年11月 5日,省监察厅又向人大法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了《关于对原省造纸公司总 经理曹永清同志反映的几个问题的情况》。这两份结论性报告的基本内容, 肯定了《情况简报》所列举的七个方面的事实,特别是违法经营涉及的款 项是属实的。但在性质上区别了几种情况:一是属于侵占企业利益部分, 如随意定价,多收货款,垫供多收货款,多收税款等(这部分约400万 元-笔者注);二是提供平价货源给与省造纸公司有联营性质的其它公司, 转手高价倒卖(这部分约190万元-笔者注);三是属于多收外汇额度部 分(这部分约95万元,后监察厅允许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补办手续,留 公司周转使用-笔者注);四是属于违反工商物价法规的,分别由省工商局 和物价局罚没48万余元;五是属于低价购买小汽车的应补交款6.1万 元,由省财政局予以收缴。   

  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汉江未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湖北 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向省级主要领导反映的情况简报,据此编写文章, 被告湖北法制报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同意,即予以登载,虽然原告在经 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但被告登载"倪文"中的七百余万元的数字,与有 关部门查证核实的数字相差甚远。为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名誉上造成了 一定的影响,致使其经济受到一定损失。该院于1990年8月判决:一、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湖北法制报》第一版登报声明,向 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宣判后,湖北法制报社和李汉江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不当,判决不公为理由,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湖北法制报社发表的记者李汉江写的 "倪文",主要是反映湖北省造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违法行为,报道 的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对湖北省造纸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原审判决认定 记者李汉江未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情况简报》,没有事实依据。据此,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2日改判: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 民法院判决。二、驳回湖北省造纸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涉及到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审理这类案件,关键是要看 所报道的内容是否失实。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失实,是引起新闻报道侵害 名誉权的主要原因。因为新闻报道内容基本失实,就损害了他人应有的客 观公正的社会评价。从此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看,"倪文"内容基本属实,省 造纸公司的名声受到不好的影响,主要是由于自己的违法经营活动造成的。 因而,"倪文"的发表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

时间:2008-04-21 09:22:0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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