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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颁布日期】:1990-5-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了保证粮油公路运输安全,鼓励、表彰汽车驾驶员和粮油运输管理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圆满完成粮油公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驾驶员,由商业部审定并授予《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称号。
  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是指:粮油运输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司机、兼职司机、车管干部,并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执照者。
  第三条   安全行车的条件,必须在开车运行期间,从未发生过一般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包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即从未发生过一次,造成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或没有达到构成等级事故的经济损失额,司机或管理人员同时必须是从未受过开除留用处分或刑事处分者。
  驾驶员安全行车公里的计算,应有确切的原始统计资料。没有确切的安全里程统计资料,仅有二十五年以上行车安全年限的,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审定后,也可申报商业部授予《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其他奖励则相应酌减。
  第四条   凡有确切统计资料,安全行驶里程累计达到下列规定的驾驶员,除商业部给予荣>奖外,所在企业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安全行车一百八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一千元。
  二、安全行车一百五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八百元。
  三、安全行车一百三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五百元。
  四、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三百元。如又达到新的奖励档次者,可奖给档次间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五条   凡安全行驶里程不足一百万公里者,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粮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六条   完成粮油计划运输任务好,连续安全行车三年以上(十五台营运车以下的要连续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经当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定同意后,报商业部批准授予《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荣>奖励后,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主管负
责人,给予三百至一千元的奖励。
  对已获得《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荣>奖励的单位,必须从批准授予荣>奖励之日起计算下一次安全行车年限成绩。
  第七条   申报安全行车百万里标兵和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奖励的,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粮食主管部门填写奖励申报表和登记表后(表式见附>一、二、三-略),按要求逐级审查核实签署意见,由省级粮食局(商业厅)报商业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奖励荣>证,一般由省级粮食局(商业厅)代部颁发。
  安全行车奖金从所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   受奖者,经综合考核并根据贡献大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可浮动或晋升一级工资,授予劳动模范或其他荣>称号。
  第十条   奖励从一九九○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需报商业部审定的,要在该年四月一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商业部粮食储运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时间:2009-02-16 11:36: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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