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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办案数据速查
 

 

一、数  额

 

1、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3、征收土地需要有国务院批准的土地数额: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4、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农村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数额:1处。

6、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面积数额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7、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或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罚款数额:非法所得的50%以下。

8、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数额: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9、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或个人的罚款数额:每亩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10、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数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罚款数额: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1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罚款数额: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

13、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

14、土地使用税税额:大城市5角至10元;中等城市4角至8元;小城市3角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15、土地增值税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16、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二、申请设立、变更和注销土地权利登记的期限

 

1、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期限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申请土地预登记的期限:自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时间: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期限: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

2、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期限:自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30日内。

3、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期限:自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4、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期限:

(1)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

(2)成片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每期付款后30日内。

5、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期限:自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

6、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登记的期限:

(1)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申请登记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

(2)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自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

7、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登记的期限:自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

8、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申请设定登记的期限:应当在确定之日起15日内。

9、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

10、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11、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联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

12、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主变更的,自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

13、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

14、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

15、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

16、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

17、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

18、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

19、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办理继承手续后30日内。

20、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21、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自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22、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期限: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2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期限: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后30日内。

2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期限:自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

2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期限:自期满之日前15日内。

2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期限:自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

 

三、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

 

1、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后的审核期限: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

2、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后的审核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

3、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并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期限: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4、查询机关不提供查询,但应当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的期限: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

5、查询机关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6、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受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受理土地权属调查申请的,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限: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期限: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自知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10、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并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

11、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12、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它期限

 

1、土地承包经营期限:30年。

2、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5、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弃耕抛荒由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年限:2年。

6、闲置、荒芜耕地期限及相应后果: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7、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8、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9、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10、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

11、新征用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时间:2008-04-21 22:27: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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