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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提起反垄断诉讼法院可直接受理——民三庭负责人详解反垄断案件审判

  ■独家■

  反垄断法的实施将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在接受本报专访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反垄断民事案件?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对此还有一些模糊认识。

  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对于垄断行为的民事司法救济非常重要,这对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大意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上个世纪末叶以来,国际上已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普遍趋势,许多国家通过修改法律、激励私人诉讼等强化反垄断民事救济。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也与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相一致。在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审判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而且明确指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最高法院将在民三庭设专门合议庭负责反垄断审判

  人民法院内部由哪个庭负责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审判组织上有无具体保障措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透露,为了确保反垄断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和准备采取一些组织保障措施。

  首先,上述《通知》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即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而不是仅限于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于近期在民三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反垄断法实施以前,法院并未明确以垄断纠纷的名义受理过反垄断案件

  严格地讲,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并未明确以垄断纠纷的名义受理过反垄断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审理中会涉及到与垄断行为有关的问题。

  例如,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对一些涉及垄断行为性质的技术合同作出了无效认定。此外,曾经有个别地方法院还受理过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本质上属于反垄断纠纷,大体上相当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形。

  反垄断案件将是未来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审判业务

  这位负责人说,反垄断法第三条列举了三种市场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显而易见,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定更加全面、上位,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状况,估计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将会有不少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发生。据报道,日前已经有人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反垄断民事诉讼将成为人民法院新的重要审判领域。

  反垄断案件高度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有些案件还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这类案件的审判将是未来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审判业务,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包括人民法院在内,全社会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和熟悉运用还需要一个时间和实践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和积极探索。

  ■分析■

审判实践

七个问题

亟待明确

  反垄断法仅仅是包含8章5条6000字的原则性规定,而且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做出规定,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很少,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

  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向记者列举了以下七个亟需尽快予以明确的问题。

  第一,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管辖,是采取一般的管辖还是像专利案件那样实行指定管辖;如果实行指定管辖,是针对所有反垄断民事案件还是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区别对待。

  第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界定,主要是消费者能否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能够提起诉讼的经营者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在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上,人民法院除了可以给予受害人以损害赔偿救济以外,如何给予禁令等救济,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民事救济,包括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第四,法院能否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认定反垄断法明确列举情形以外的其他垄断行为方式。

  第五,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主要是在一个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和对行为的定性在另一个程序中如何处理。

  第六,关于垄断行为的事实认定,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分析方法,这涉及到市场范围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关系调查等诸多实际操作问题。

  第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如何具体界定,主要涉及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问题,也涉及到合同法下的有关技术垄断规则与反垄断法的衔接适用问题。

时间:2009-02-27 10:46:3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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