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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市场竞争 维护经济发展秩序——就反垄断法适用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

摘自2008年9月8日人民法院院4版   作者:刘岚  

  ■专访■

  反垄断法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短短一个多月,已有多起案件见诸报端。近日,就人民法院审理反垄断案件的相关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反垄断法8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这部法律、审理好反垄断法相关案件作了哪些准备?

  答: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十分重视。在这部法律于去年8月30日通过以后,就在民事案件案由制定过程中对有关案件的统一审理问题加以充分考虑。鉴于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终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明确规定了“垄断纠纷”这一级案由。

  在这部法律正式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又于7月28日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实施的重大意义,依法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总结反垄断审判经验。

    问: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这可能会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最高法院是否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细化相关规定保证案件的审理?

    答: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是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执法实践来不断摸索、丰富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行为界定的实体规则以外,在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救济措施等问题上,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作出规定,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因此,更加需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审判制度。

    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各级法院都应当未雨绸缪,早作部署和应对,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目前正在筹划在近期召开一个专题研讨会,就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些紧迫问题进行研讨。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尽快启动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可以说,与我国反垄断法是世界上最年轻的一部反垄断法一样,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也才刚刚起步。国内外对此高度关注,社会各界也都拭目以待,人民法院在反垄断事业中的地位和角色将十分引人注目。我们有信心也有责任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时间:2009-02-27 10:42: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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