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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规程 |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省律师协会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山西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是组织山西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教育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1、组织执业律的专业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2、组织进行学历教育; 3、组织本省律师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协以及国家其他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4、组织本省律师赴境外、国外学习、培训和留学等工作。 第四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应当结合执业律师的特点,采取脱产或业余的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函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专门法律实务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律师新业务知识培训;律师管理法规培训以及涉外进修、学历教育、专业资格等。 第六条 凡在我省申请年度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七条 执业律师每年必须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或省律协委托的各地市培训机构举办的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参加由省律协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在职学历教育的,视作完成本年度规定课时。 由省律协统一组织或认可参加的司法部、全国律协、省司法厅以及本系统其他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完成相应课时的,视作完成规定课时。 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学习的,律师管理部门不予年度注册。 第八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申请执业的,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基础上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上岗培训。 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学习的,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律师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执业证书。 第九条 省律协根据全国律协的统一格式制发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用以记载、证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作为年度检验注册应当提交的证件之一。 第十条 执业律师参加培训学习,应当交纳必要的学习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留继续教育基金,用以支付本所律师的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省律协和各地律师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基金,用于培训设备的购置和其它开支。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省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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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22 14:49: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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