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律师协会行业规则 |
山西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
(1999年12月28日山西省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了改革山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加强会费管理,保障律师协会正常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推动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种类 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按年度收缴。 二、会费标准 团体会费标准: 团体和太原市属(含市所辖市、区)律师事务所5000元; 地、市属(含地、市所辖市、区)律师事务所3000元; 县属律师事务所1000元。 个人会费标准: 省属和太原市属(含市所辖市、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800元,兼职、特邀律师500元; 地、市属(含地、市所辖市、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600元,兼职、特邀律师400元; 县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500元,兼职、特邀律师300元。 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上述标准的50%交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力交纳会费的,经逐级申请审核,报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缓、减、免交。 新建律师事务所第一年团体会费减半收缴。 新律师上岗第一年的个人会费减半收缴。 三、会费收缴办法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实行交纳会费与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年度注册挂钩的办法。具体做法是:每年年检、注册前各地、市律师协会(律协联络组),未成立律协的地、市律师科(处)按标准收齐后统一汇山西省律师协会,然后省律协全国律协要求的数额,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各地、市所缴会费总额的20%返回地、市律协,作为地市律师的业务活动经费,省律协对该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剩余部分为省律协会费。对年检、注册前未交清会费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年检,律师个人不予注册。团体会费从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中列支,律师个人交纳的会费,由律师个人交纳。 四、会费支出项目 1、上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 2、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总结表彰会等;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4、为会员提供政治、业务学习资料,编发《会刊》、《律师业务学习活页文选》、《律师工作简讯》等; 5、会员的奖励工作; 6、国际、省际间交流与联络活动; 7、开展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 8、省律师协会机关日常支出; 9、支援贫困地区会员活动; 10、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11、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五、会费的管理 1、成立财务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2、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实行帐目公开制度,合理使用,并接受会员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3、建立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年初作出会费支出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进行决算,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4、为管理好会费,常务理事会授权一名常务理事负责会费开支。 六、本办法自2000年1月起施行。1992年11月23日山西省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山西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七、本办法由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
时间:2008-04-22 14:51:22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