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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维护台胞权益

 

  ■专访■

  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交流、为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都做了哪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对记者说,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对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和债务问题,以及诉讼时效问题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在处理涉台刑事问题方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次年又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胞,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的原则、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大陆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可以在大陆得到执行。

  随后,根据台湾法界人士和民众的反映和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相继公布了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予以认可的批复。

  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民事权益、诉讼权利,发展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有效地减少了两岸当事人的讼累,为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台民事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在海峡两岸引起很好的反响,受到普遍欢迎。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自1998年以来,大陆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的案件已达200余件,处理结果得到了台胞的称赞和肯定。

  “为了两岸人民的福祉,为了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我们真诚呼吁台湾法界同仁,与我们一道,以积极的态度、务实的精神,共同将两岸司法方面的联系和协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位负责人最后说。

  ■短评■

两岸司法交流合作新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需要依法做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是继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两岸贸易总额达72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7万余项,实际利用台资453.3亿美元。台胞赴大陆累计达4695万人次,大陆人员赴台累计达162万人次。目前每年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台胞有数十万人。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

  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必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增强台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同时也进一步表明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

时间:2009-03-29 16:47:5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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