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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晋政办发【1994】4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复和司法律师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我省律师工作改革,开创律师工作新局面,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确立我省律师工作改革目标

  我省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进一步解放思想,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的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我省律师工作发展的目标是:在"八五"期间和到本世纪末,执业律师队伍数量分别发展到2000人(专职律师1200人)至3600人(专职律师2000人),全省平均每万人有一名执业律师;律师工作机构的设置,本着合理布置的原则,逐年有所增加,重点是抓好不占国家编制律师事务所的巩固和发展;要不断培养和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下大力气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优秀专业律师,使专业律师队伍逐年有所扩大;"八五"期间,城市(含县级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要有专业定向和专业分工;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逐步建立起一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为我省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律师队伍。

  二、积极增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各类律师组织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律性机构。鼓励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在自愿组合、民主管理的前提下,自行选择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及分配办法。

  (二)在政法院校和社会团体中已组建的一批律师事务所,要尽快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自律能力,理顺关系,使其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下的法人实体。有条件的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还可以继续组建和增设这类律师事务所。

  (三)在省直和太原市进行占用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向不占国家编制方向转变的试点。允许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继续实行占用国家事业编制和经费,实行全额管理或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但这类律师事务所要努力增强内部活力和自律能力,积极向"自收自支"或不占国家编制的方向过渡。

  (四)本着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律师机构合理布局的原则,继续鼓励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和原单位脱钩,自愿组合,组建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目前尚未设立不占编制律师事务所的地方,要重点指导,积极推进一占编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巩固。

  (五)经济发达,具备条件的县区,可以从实际出发,经批准设立若干个律师事务所,鼓励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到乡镇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从事律师工作;具备条件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也可以整所改建为律师事务所。

  (六)积极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司法部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跨省、跨地区设立律师分支机构或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联合律师事务所,或者建立律师业务协作关系。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经批准在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地区建立律师事务所。

  (七)允许省外、境外、外国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后在我省设立律师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审批后,到境外、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一)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要在大力发展和扩大专职律师队伍的前提下,继续适当吸收政法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律师资格,符合律师条件的人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原从事政法和法律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一定期间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其到所内从事律师工作;现职的国家公务员、政法干警不得担任兼职律师,但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保留资格。

  对十七个边远贫困县专职律师尚不足三人的,可采取招聘、借调等方式积极加以解决,这些县也可以适当多发展一些兼职律师和聘请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工作。

  (二)鼓励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经济特点和需要,及事务所专业知识结构状况,聘请金融、房地产、证券、股份设计、工商税务、商标专利、外经贸、高科技等方面的专家担任专业顾问,协助律师办理专业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专业水平。同时,提倡律师事务所配备一批专业助理人员,以提高律师事务所整体工作效率。

  (三)拟选择省直和太原市1-2个行政机关进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维护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

  (四)拟选择太原或大同1-2个大型企业进行试点,为逐步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律师队伍摸索经验,并积极扩大试点。

  (五)积极与当地驻军联系,协助建立军队律师队伍,为军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

  四、大力拓宽律师业源,多渠道地壮大律师数量

  (一)鼓励律师事务所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法,把社会上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才,吸收到专职律师队伍中来,为优秀专业人才积极创造和提供发挥知识才华、专业特长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二)积极鼓励经济、技术、外语等专门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参加法律培训,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将其充实到律师队伍中来。

  (三)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通过考核,吸收符合条件的经济、科技等部门,特别是从事外经贸、专利、商标代理、金融证券、税收、保险、房地产、科技开发工作,熟悉法律的各种专业人才和从事应用法学研究,原从事政法或法律专业工作的人员以及赴国外留学取得法学等单科学位的人员从事律师工作。

  (四)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提出用人计划,由教委、人事部门每年为律师事务所分配一批优秀毕业生,通过考试合格后充实律师队伍。

  五、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体制积极做好准备,不断强化律师管理

  (一)逐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要积极推进地市律师协会的筹建工作;"八五"期末全省大部分地市都建立起律师协会。

  (二)司法行政机关是代表政府对律师行业和社会法律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主管机关。各级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善管理手段,认真执行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抓好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律师业务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实现律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目前的重点是:

  一是根据我省实际和体现优质优价、以质付酬的原则,与物价部门研究扩大协议收费面,完善律师业务收费制度。

  二是与省保险机构配合,积极探索建立律师的责任赔偿制度和律师的医疗、人身、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

  三是逐步在律师队伍中建立一套专业理论测验,业务实践考核、晋级加薪、表彰惩戒等激励律师积极进取的工资奖金制度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经费管理制度,促进律师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四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保障律师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自主权。

  五是进一步完善律师为发展市场经济和律师事业做出特殊贡献,律师事务所给予特殊贡献奖和允许律师接受企业给予公开奖励的制度,不断增强律师提高服务质量和清廉从业的自觉性。

  (三)不断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在执业活动中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敬业勤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年检注册制度,搞好律师年检注册,加强律师管理,促进律师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提高。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律师协会,不断加强对律师队伍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法律监督和财务监督关系,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重点对律师的办案质量、业务收费、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维护律师的良好形象。

  (五)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不断加强对面向社会和面向特定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

  六、不断完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发现和造就律师人才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精心组织,广泛宣传,鼓励社会各界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学历或取得法律专业证书的人员,积极报名参加我省组织的一年一次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二)鼓励来我省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贸活动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培训,参加我省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拟定适当比例,择优录取考试合格人员。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县区律师队伍的发展,在司法部核定的录取比例幅度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增加"实践经验分"的方式,增加贫困县的录取比例。

  (四)积极贯彻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制度。凡已调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后授予律师资格:

  1、高等法律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从事应用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

  2、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从事法律业务工作,曾任职务相当于副高职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

  3、具有其它副高职以上的专业职务,从事经济和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法律并经过半年以上基础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

  4、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回国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留学人员;

  5、在国内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七、加强专业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一)进一步健全以专业培训为主的定期轮训和律师岗位培训制度。全省计划每年培训300-500名律师,3-5年内将现有执业律师普遍轮训一遍,使律师不断向专业型、复合型和外向型的方向发展。鼓励律师通过自学、培训、进修、到国外考察实习等途径增长专业知识,成为具有某项专业特长的优秀律师人才;鼓励中青年律师获取双学历、双学位以及较高学位,不断提高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专业知识水平。

  (二)积极筹建我省专门的律师培训机构,重点抓好初级律师晋升、律师执业上岗和在职律师的各种专业法律和新颁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以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辅导培训等。

  (三)积极选派律师参加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较高层次的各类专业法律培训和司法部"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举办的中级律师晋升高级律师职称的培训,为我省培养更多的高级律师。

  (四)根据省政府培训外向型专门人才统一计划,选送30-40名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律师到外经贸系统的专业院校进修深造;努力培养一批能够为我省外向型经济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优秀律师。

  (五)积极加强与外省、境外和外国律师界的交流。继续做好组织律师赴兄弟省、市的专题考察学习和选派律师赴境外实习进修;具备条件的适当时机组织律师出国考察。

  (六)重视智力投资,建立律师培训基金。律师事务所每年要从业务收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律师培训;也可请示财政计划部门划拨适当的律师培训经费,以弥补培训经费的不足。

  (七)要逐步建立健全以实绩、能力、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律师专业职务评聘制度,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具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中青年律师,要破格评聘专业职务。要积极商请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律师专业岗位指标或在下达的评聘指标之外,评聘内部有效的律师专业职务。实行"自收自支"和不占编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业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主设置专业岗位,评聘律师专业职务,使律师队伍中尽快成长出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声望的人才。

  八、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服务领域,为我省经济发展战略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一)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法律参谋、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的需求为目标,创造性地开拓法律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中介作用,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承办金融、证券、股票、房地产、劳务、物资、知识产权、高科技开发等新型行业领域的法律事务方面,要逐步有所空破。

  (三)继续发展和做好各级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重点,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推进三项制度改革,为企业稳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政府以法决策,提高以法管理的水平。

  (四)积极参与"挖煤、输电、修路、引水"等重点工程建设。为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招标、承包、起草审查合同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大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和"三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参与涉外经济和对外贸易的谈判活动,认真做好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法律论证工作。

  (六)继续为发展农村经济、科技兴农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乡镇企业的法律顾问,促进其依法经营和加速发展;积极办理土地、果园、山林、小流域承包过程中的法律事务,为农村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九、深化律师改革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律师工作改革与发展,必须时刻置于各级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之下。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律师工作改革的情况,及时取得领导部门的关心重视与支持,以保证律师改革的健康发展。

  要争取各级宣传部门、新闻机构的大力支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我国律师制度;宣传律师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我省律师工作改革与发展前景,为律师工作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要积极争取当地人事、财政、物价、税务、计划、城建和保险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改革的重视与支持,切实把律师工作改革引向深入,以加快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为实现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及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发挥积极作用。

时间:2009-04-27 15:24: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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