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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
【类别】房地产/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建办法函[2003]168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3.04.29
【实施日期】2003.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50209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在收储土地拍卖中房屋拆迁只采用"货币补偿"是否可行的请示函》(建法函〔2003〕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根据上述规定,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此复。

时间:2008-04-23 18:07: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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