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1/08/14
【颁布单位】建法函(2001)240号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被拆迁人在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规定的限期内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未经裁决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时,应当告知被拆迁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