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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下发《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96]汇管发字第07号

发布日期:1996-5-13

执行日期:1996-7-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便利境内居民因私用汇和汇款,我局制定的《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业务现仍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办理。请各分局通知当地外汇指定银行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总结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

附件: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

  第一条 为便利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户,系指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外汇转存款;本规定所称外钞户,系指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

  第三条 境内居民外汇户存款,存款人可以汇出境外。

  第四条 境内居民外钞户存款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汇出境外:

  1.对持有批准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签证护照离境的个人,允许汇出或携出;

  2.购买药品、仪器、书刊者凭信件或者发票汇出外汇。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可以凭学校通知汇出外汇。

  3.如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重病、死亡、意外灾难)可以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汇出外汇。

  第五条 外钞户汇出汇款在二千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按照上述规定审核,二千美元以上,五千美元以下的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审核,五千美元以上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时间:2009-07-11 08:04: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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