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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一定无效吗?

[案情回放]

修改实际年龄骗取结婚登记

        秦某,25岁研究生毕业之后,考上了公务员,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现在已经是机关单位的一位中层干部。因为专心在事业上,秦某的婚姻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直到一次朋友聚会,秦某认识了朋友的妹妹马某。马某性格开朗,因为一直跟随父亲做生意,社会经验也比较丰富,看上去相比同龄人成熟。

        不久,二人就热恋了,马某收拾日常用品搬到了秦某处居住。两人相处不到半年的时间,马某就意外怀孕了。双方的父母开始催促,加上腹中孩子的压力,两人开始商量结婚的各项事宜。马某当时才19周岁,为了孩子,也为了能和秦某在一起,托人将实际年龄做了修改,隐瞒了秦某和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仓促结婚之后,秦某工作较忙,马某感受不到家庭温暖,两人的冲突屡屡发生。两个人的交流逐渐出现了问题,性格上的差异也逐渐显现。马某在一次生意往来上认识了李某,两人开始同居。秦某不堪这样的家庭生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马某承担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马某则指出自己结婚时不满法定婚龄,她与秦某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本案情由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提供)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在与秦某办理结婚登记时,仅为19周岁,是其隐瞒实际年龄骗取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马某婚后与秦某感情一直不好,并在多次家庭冲突之后,马某开始与他人同居,加剧了双方感情的破裂。秦某提起离婚诉讼时,马某已经年满26周岁。

        一审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马某和秦某判决离婚,马某还应承担对秦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马某和秦某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律师说法]

双方婚姻有效后收入可以要求平分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宝莉、李向春: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以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女方结婚时隐瞒年龄而骗取了结婚登记虽属事实,但在男方提起离婚时,女方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也就是说,在双方或有一方未达到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时候,尽管办理了结婚登记,仍然是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当双方均达到最低结婚年龄,婚龄问题已随时间推移经过了补正,只要没有其他婚姻无效的情形,虽然其登记的方式存在瑕疵,却是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本案中,男方提起离婚时,女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婚姻有效以后的收入是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平分,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秦某还可以要求有过错方的马某对他进行离婚损害赔偿。据此,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20071021 星期日 《上党晚报》第6

时间:2008-04-09 14:55:4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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