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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其他诉讼费的收取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晋高法[1999]16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印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发[1999]21号),各地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关于有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要坚决实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现将省院本院《关于其他诉讼费的收取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法院  诉讼收费  办法   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其他诉讼费的收取办法

本院各庭、处、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发(1999)21号)(下称《补充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收取"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并明确了该两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开支范围,收取票据使用等。

  为使上述两项费用收取规范化,经研究该两项费用由各审判庭具体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和执行庭在接到案件后,如有《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明确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情况的,应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预收费项目和数额并开具预收费用通知单,当事人凭通知单到院财务开票,到指定银行交费。收费数额为案件受理费20%以下的,由庭长审签;达到或超过案件受理费20%的,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之后再到院财务开票、到指定银行交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要坚决实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收取诉讼费的名义拉赞助。

  这两项费用的管理,也同样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按《补充规定》确定的用途使用时,各有关业务庭可统一到院财务借支。院财务应按照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财政部门拨付给法院"业务补助经费"备用金户中保证支付。

  案件审理或执行完毕,各审判庭、执行庭要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到院财务统一结算。超过规定的开支范围的,一律不予报销。

  以上各项望遵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时间:2008-04-27 11:41: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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