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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6月21日  法(司)复〔1986〕2 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36号《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进行调解时,第一审的诉讼费如何负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 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部分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在第二审调解过程中,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诉讼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在调解书中写明。

  二、关于两个以上诉讼标的案件如何收取案件费的问题。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了两个以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要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理。而且,对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审理的结果,并不影响对其它诉讼请求的审理,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按不同的诉讼标的分别计算,合并收取受理费。

  三、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有误应否纠正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 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处理正确,但收取诉讼费有误,应当在终审判中予以纠正。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5年10月8日  〔1985〕鲁法民字第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收费方面的三个问题因法律政策界限掌握不准,特请示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进行调解时,是否也要对第一审的诉讼费用负担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中是否也要单列一条注明?我们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应当包括第一审的诉讼费用负 担的内容,同时也包括第二审的诉讼费用负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调解书上明确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根据即是《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八条:"调解的案件, 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我们理解,这里的"诉讼费用"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时,则既包括第一审的诉讼费用,又包括第二审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标的如果是两个以上,即案由是两上以上的案件,如"宅基、赔偿","债务、赔偿",象这类的案件是按其中一个主要的案由收取诉讼费?还是按两个案由合并收取诉讼费?从案件受理费相当于国家规定的"规费"和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人负担又带有制裁的性质这层意义上来理解。我们认为,应当把两个以上案由的案件合并进行收取诉讼费用。

  三 、第二审在审理期间,发现第一审收取的诉讼费用有误,如财产案件计算有误,案由定的不当及遗漏案由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时,能否改变第一审的诉讼收费有误的问题?我们认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判决时,对收取诉讼费用有误的问题也应在终审判决中予以纠正,如案件实体处理正确,只是诉讼费用有误,可指令原审法院自行裁定补正。

  以上意见对否,请批复。

时间:2008-04-27 11:47: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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