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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  号:京办发[1997]年23号

发布日期:1997-5-13

执行日期:1997-5-13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市纪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1997年5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切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办发〔1997〕5号文件),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和中纪委八次全会“要继续抓好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重申和建立的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落实”的要求,试行向区、县、局(总公司)级单位派巡视组。

  (一)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已经退离党政领导岗位的正、副局级干部中选派,人选由市纪委提出名单,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报市委主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由市委组织部协助市纪委聘请。工作人员由市纪委干部室提名,经市纪委常委会批准。巡视组直接对市纪委常委会负责。市纪委干部室负责巡视组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巡视组的任务是,了解区、县、局(总公司)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和廉政情况;将巡视情况直接报告市纪委常委会。重要情况由市纪委报告市委。

  (三)巡视组可列席区、县、局(总公司)级单位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区、县、局(总公司)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巡视的地方和部门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多方面听取意见,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二、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纪委(纪检组)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一)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所依据的材料向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和上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报告。

  (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或它的成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应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并按有关条例规定以书面形式报请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批准,同时呈请上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给予指示。

  (三)对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成员同时又是上级党委、纪委成员或者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主要领导同志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应向上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五)上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接到下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关于其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或成员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给予指示,必要时,上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可以与下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共同进行初步核实工作,或者由上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直接进行初步核实。

  (六)根据初步核实结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三、区、县、局(总公司)级单位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本条规定所称“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是指:区、县、局(总公司)级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的下一级党委、党工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不含非正副处级的兼职委员);下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组织中的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以及下一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正副处级或相当这一级的领导干部。

  (二)区、县、局(总公司)级纪委(纪检组)从各种途径接到的对上述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均需报告市纪委,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压。但是,下列检举和控告可以不报:市纪委下转交办的;已经上报并且内容重复的;无具体违纪事实和查核线索的;明显不属于违纪行为的。

  (三)区、县、局(总公司)级纪委(纪检组)接到需上报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填写《检举控告呈报表》(格式附后,一式三份)上报归口纪工委,其中,城近郊区直接报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室;政法、统战、宣传系统直属单位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对口的纪检监察室汇总后报信访室。问题重大或紧急的,随时上报。对上报的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正常进行。

  (四)《检举控告呈报表》应经本级纪委(纪检组)领导审阅并盖公章,于下一个月的10日前集中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室。表后一般不附检举控告材料,确需报检举控告材料的,可以附复印件。

  (五)下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执行市纪委、市监察局对呈报问题的处理意见及领导批示,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市纪委。如有不同意见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申明理由。

  (六)凡应当向上级报告而故意隐瞒不报,故意阻挠、扣压报告,或拒不执行上级对案件查处的指示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要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一)本条规定所称“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是指提拔任用干部担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群众团体中由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一把手的领导职务。

  (二)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必须征求该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三)纪委(纪检组)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纪委(纪检组)与组织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纪委(纪检组)定期把所辖范围内主要领导的信访情况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通报;将所辖范围内干部的立案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及时送达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将日常所了解的干部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也应把所辖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的人事变动和有关信访举报情况及时向同级纪委(纪检组)通报。纪委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调查案件、考察干部工作中应互相支持配合,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纪委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领导每半年应商定召开一次会议,就有关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及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沟通信息,交换意见。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一)本条规定所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不设常委的为委员),纪检组正、副组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和调动,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批复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任免或调动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如对该干部的任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发生意见分歧时,双方应积极进行协商,不得单方决定。

  (三)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级纪委应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共同落实好有关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凡拒不执行或违反本规定,干预、阻挠执行本规定,或打击报复执行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的,均属违纪行为,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上级党委、纪委应迅速查明情况,责令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党纪条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时间:2009-09-17 11:24:4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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