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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造建设东营街、长兴街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1995)41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改造建设东营街、长兴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关于改造建设东营街、长兴街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东营街至新华街片、长兴街北口至原地区体育场两侧进行拆迁改建。为了尽快实施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改造范围及要求

  1、东营街至新华街片:北起北城街,南至新华街,西至体育场(包括蔡家巷),东至延安路。长兴街北口至原地区体育场两侧:北起东大街,南至花园街,东至杨家巷,西至锡坊巷。

  2、上述地段的拆迁改造建设,由城市改造建设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分步实施,成片建设。

  3、改造地段内的单位及个人住户,要顾全大局,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改造建设。

  4、凡在改造地段内的所有建筑,自拆迁改建公告之日起,只准维修,不准翻修和扩建。否则,均按违法建设论处。

  5、改造地段内的单位、住户,从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户籍部门不准办理入户、立户、分户手续,现有旧房不准买卖,违者除不予安置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产权人的责任。

  6、在拆迁改建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大力配合,确保改造建设顺利进行。

  二、拆迁安置

  对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拆迁安置。

  1、在改造范围内,住直管公房的搬迁户由房管部门负责动迁安置。住户采取投亲靠友,自找临时过渡住房。改造完成后由拆迁人依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返还给房管部门相应的新建面积。

  2、租用直管公房的工商业户,由产权单位负责动员搬迁。

  3、改造范围内的单位自管公房,一律由各单位自找临时住房进行搬迁。改造完成后由拆迁人依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返还给产权单位。超出原拆迁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4、单位及私房拆迁户的合法建筑拆除后,既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安置,按重置价格进行一次性征收。

  5、城市改造建设指挥部对所有公私房拆迁户,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关系,签定和办理拆迁、安置、补偿等有关手续。

  6、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的停产停业,属单位自管的,由拆迁人以拆迁时被拆迁人在册职工月工资额的60%一次性补助。

  被拆除房屋属租赁直管公房的,拆迁人应提前40天通知出租单位,出租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停租。由承租单位自己调整解决,不予补偿。

  对私房拆迁户的安置

  1、私房拆迁户搬迁,采取投亲靠友,自找临时住房过渡。过渡性房费按长治市长政发(1993)74号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补偿标准计算。

  2、拆除违法建筑,不论公私产,一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期限的无偿拆除,无建筑手续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3、在改造范围内的自有私房户,由拆迁人对其合法建筑以“拆一还一”的原则用商品房予以返还安置。返还时如新建房面积超出原旧房面积,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商品房购买,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新建房成本价退还被拆迁人。

  4、私房拆迁户回迁安置,拆迁人可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成幢或成单元统筹安置。

  5、私房拆迁户如异地一次性安置,可享受优惠照顾。根据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3)74号文划定的区域,同类区安置为拆1还1;一类到二类区安置拆1还1.2;一类到三类区安置拆1还1.3;返还面积超出拆除面积按商品房购买。

  6、回迁安置的私房拆迁户的自有房产只评估,不补偿。安置时依据被拆迁人的房屋结构、质量、搬迁的先后以及配合态度和主动找房过渡等因素,安排回迁层次。

  7、对无理取闹,拒不按期搬迁的“钉子户”,除强行拆除外,安置时不予考虑地段和层次。

  8、拆除附着物只作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9、对产权人补偿建筑物,不论原来是住宅房还是非住宅房,均按住宅房补偿。如果占用非住宅房,按市场价格补差购买,被拆除非住宅房的产权人有优先购买权。

  10、凡由住宅改为营业房的一律按住宅对待。

  11、私房拆迁户纯属于菜民户的原则上回迁安置,特殊情况可择地自建。择地自建一律按一九九四年底所在派出所的注册户口为准,对原住房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外,并按被拆除房屋的直接占地面积,依照下列标准,由改建指挥部在指定地点划拨宅基地自建。

  标准是:

  (1)拆除面积在30平米以下(含30平方米),一户划拨一间地基(43平米)。

  (2)拆除3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含50平米),一户划拨二间地基(87平米)。

  (3)拆除50平米以上一户最多划拨三间地基(133平米)。

  12、私户拆迁户不管有多少个户口,一律按户均旧房面积划拨地基或回迁安置。

  三、拆迁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

  1、拆除房屋的补偿

  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房屋的重置价格依照长治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当年公布的评估价格标准确定。

  2、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厨房每平米补偿30元;厕所每个补偿300-500元;普通大门每座400-600元;磁砖、水刷石装修大门700-1000元;围墙每一延伸米补偿50元;水井每眼补偿200-300元(报废井不作补偿);树木砍伐费:每棵直径30公分以上60元;直径20公分以上40元;直径15公分以上25元;直径10公分以上15元;直径10公分以下10元。经济树木(如果树等),未挂果每棵10元-20元,挂果每棵30-100元。

  四、其它补助及奖励

  1、被拆迁居民中的职工,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和搬家,职工所在单位应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和奖金。搬家期限不超过15天,由改建指挥部向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2、拆迁户自找临时住房安置,拆迁人按规定每人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80元,搬家补助费50元。

  3、在限期内提前搬迁的私房拆迁户,以户为单位,每户奖励500元。按期搬迁的私房拆迁户每户奖300元。对无理取闹,既不签定拆迁协议,又不搬迁的钉子户,由改建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迁。

  五、优惠条件

  1、有关优惠条件按市政府《关于改造建设西大街的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改造地段内的新建工程,设计部门应优先安排设计,设计费减收三分之一。

  3、改造建设需退出道路控制红线以外,按实际退出的建筑面积每平米补偿200元。

  4、承担改造建设的建设单位,银行予以优先贷款。

  六、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其它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如与市政府过去下发文件有矛盾时,按本细则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城市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建  街道改造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印发

                                                           共印180份

时间:2009-10-11 18:08: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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