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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老人在什么情况下 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谁都会有到暮年的那一天,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条件。本期通过这个典型案例,就老人赡养问题进行诠释。

  [案情回放] 

  原告系56岁一农村妇女,丈夫已去世多年。原告两儿两女、且都已结婚另过。原告的两个儿子在父母旧院的基础上拆旧翻新,大儿子盖起了新房16间,小儿子盖起了新房5间。原告在小儿子所盖的新房内居住,但原告是自己独自生活。2006年,原告和两个儿子所承包的土地被某企业征用,分别得到了几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小儿子便想得到其母(原告)的这笔款。其母却认为因家境困难,两个儿子结婚时欠下了好多外债,自己又身患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常年吃药。于是,原告这把这笔钱偿还了外债。小儿子大为不满,几日后,便将原告逐出家门。原告只能去大儿子家暂住,而大儿子夫妇也执意把原告撵出了家门。原告从此无家可归,村委知道后让两个儿子接其母回家,可是原告被两个儿子安置在一个无门无窗、无电无水、透风露雨的简易棚里。

  随后,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并对原告的住房问题予以解决。(本案情由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提供)

  [法院判决] 

  原告现年56岁,经济基础好,身体状况好,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我国老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原告提起赡养请求不达赡养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被告应支付原告赡养费,并解决其住房问题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向春、刘银娟

  就本案来说,原告的两个儿子(两被告)所盖的新房是在原告的旧院的基础上拆旧翻新,原告与两个儿子对两院新房拥有共同所有权。现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解决原告的居住问题,并不是要求两被告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原告,而是原告本身就对两院新房拥有所有权,两被告如果不向原告提供居住房屋,就是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不法侵害。其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赡养只需要符合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两个条件之一即可。结合本案,其一,原告身患心脏病、高血压病,常年吃药,应当说符合无劳动能力的条件;其二、原告的住房被两被告侵占,撵出家门,无房居住,实属生活困难。因此,原告符合赡养条件,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再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从此,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宪法的保障。而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原告居住的简易棚无门无窗、无电无水、透风露雨,且不适合人居住,足以说明原告生活困难、符合赡养条件的情况下,仍然驳回原告起诉,不能让人信服。

                 2007211 星期日 《上党晚报》第6

时间:2008-04-09 16:43:2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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