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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5070-2002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猪肉
  NY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3303-1997 冻烤鳗
  SN/T0179-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530-1996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渔药残留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或mg/kg)。
  
  4、要求

  4.1 渔药使用
  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5071的要求进行。

  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
  表1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药物类别 药物名称 指标(MRL)/(μg/kg)
中文 英文
抗生素类 四环素类 金霉素 Chlortetracycline 100
土霉素 Oxytetracycline 100
四环素 Tetracycline 100
氯霉素类 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 不得检出
磺胺类及增效剂 磺胺嘧啶 Sulfadiazine 100
磺胺甲基嘧啶 sulfamerazine (以总量计)
磺胺二甲基嘧啶 Sulfadimidine  
磺胺甲噁唑 Sulfamethoxaozole  
甲氧苄啶 Trimethoprim 50
喹诺酮类 噁喹酸 Oxilinic acid 300
硝基呋喃类 呋喃唑酮 Furazolidone 不得检出
其他 已烯雌酚 Diethylstilbestrol 不得检出
喹乙醇 Olaquindox 不得检出

  5、检测方法

  5.1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
  金霉素测定按NY5029-2001附录B中规定执行,土霉素、四环素按SC/T3303-1997中附录A规定执行。

  5.2  氯霉素
  氯霉素残留量的筛选测定方法按本标准中附录A执行,测定按NY5029-2001中附录D(气相色谱法)的规定执行。

  5.3  磺胺类
  磺胺类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3303的规定执行,其他磺胺类按SN/T0208的规定执行。

  5.4  噁喹酸
  噁喹酸的测定SN/T0206的规定执行。

  5.5   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的测定SN/T0530的规定执行。

  5.6  已烯四酚
  已烯四酚留量的筛选测定方法按本标准中附录B规定执行。

  5.7  喹乙醇
  喹乙醇的测定SN/T0197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按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项目进行。

  6.2 抽样
  6.2.1 组批原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在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方法基本方式基本相同的养殖水产品为一批(同一养殖池,或多个养殖池);水产加工品按批号抽样,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2  抽样方法
  6.2.2.1 养殖水产品
  随机从各养殖池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取样量见表2
  表2 取样量
  生物数量/(尾、只)    取样量/(尾、只)
              500以内                               2
            500-1000                               4
          1001-5000                             10
          5001-10000                           20
               ≥10001                            30
  6.2.2.2  水产加工品
  每批抽取样本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取3箱,以后每增加100箱(包括不足100箱)则抽1箱。
  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各抽取样品不少于3件,每批取样量不少于10件。

  6.3  取样和样品的处理
  采集的样品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作为留样。从样本中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装入适当容器,并保证每份样品都能满足分析的要求;样品的处理按规定的方法进行,通过细切、绞肉机绞碎、缩分,使其混合均匀;鱼、虾、贝、藻等各类样品量不少于200g。各类样品的处理方法如下:
  a)鱼类:先将鱼体表面杂质洗净,去掉鳞、内脏,取肉(包括脊背和腹部)肉和皮一起绞碎,特殊要求除外。
  b)龟鳖类:去头、放出血液,取其肌肉包括裙边,绞碎后进行测定。
  c)虾类:洗净后,去头、壳,取其肌肉进行测定。
  d)贝类:鲜的、冷冻的牡蛎、蛤蜊等要把肉和体液调制均匀后进行分析测定。
  e)蟹:取肉和性腺进行测定。
  f)混匀的样品,如不及时分析,应置于清洁、密闭的玻璃容器,冰冻保存。

  6.4 判定规则
  按不同产品的要求所检的渔药残留各指标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超过限量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经复检后所检指标仍不合格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时间:2009-10-25 11:24: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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