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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5072-2002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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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渔用配合饲料的成品,其他形式的渔用饲料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45-1996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8381-1987 饲料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 9675-1988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GB/T 13080-1991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3081-1991 饲料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83-1991 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3084-1991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 GB/T 13086-1991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GB/T 13087-1991 饲料中异硫氰酸酯的测定方法 GB/T 13088-1991 饲料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3089-1991 饲料中噁唑烷的测定方法 GB/T 13090-1991 饲料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方法 GB/T 13091-19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方法 GB/T 13082-1991 饲料中霉菌的测定方法 GB/T 14699.1-1991 饲料采样方法 GB/T 17480-1991 饲料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NY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 3501-1996 鱼粉 SC/T 3502 鱼油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1)第[168]号〕 《禁止在饲料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17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人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193]号〕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加工渔用饲料所用原料应符合各类原料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受潮、生虫、腐败变质及受到石油、农药、有害金属等污染的原料。 3.1.2 皮革粉应经过脱铬、脱毒处理。 3.1.3 大豆原料应经过破坏蛋白酶抑制因子的处理。 3.1.4 鱼粉的质量应符合SC3501的规定。 3.1.5 鱼油的质量应符合SC/T 3502中二级精制鱼油的要求。 3.1.6 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应符合NY507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人合物清单》的规定;若有新的公告发布,按新规定执行。 3.2 安全指标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指标限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指标限量
4 检验方法 4.1 铅的测定 按GB/T 13080-1991规定进行。 4.2 汞的测定 按GB/T 13081-1991规定进行。 4.3 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 5009.45-1996规定进行。 4.4 镉的测定 按GB/T 13082-1991规定进行。 4.5 铬的测定 按GB/T 13088-1991规定进行。 4.6 氟的测定 按GB/T 13083-1991规定进行。 4.7 游离棉酚的测定 按GB/T 13086-1991规定进行。 4.8 氰化物的测定 按GB/T 13084-1991规定进行。 4.9 多氯联苯的测定 按GB/T 9675-1988规定进行。 4.10 异硫氰酸酯的测定 按GB/T 13087-1991规定进行。 4.11 噁唑烷硫酮的测定 按GB/T 13089-1991规定进行。 4.12 油脂酸价的测定 按SC3501-1996规定进行。 4.13 黄曲霉素B1的测定 按GB/T 8381-1987、GB/T 17480-1998规定进行,其中GB/T 8381-1987为仲裁方法。 4.14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13090-1991规定进行。 4.15 沙门氏菌的检验 按GB/T 13091-1991规定进行。 4.16 霉菌的检验 按GB/T 13092-1991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 以生产企业中每天(班)生产的成品为一检验批,按批号抽样。在销售者或用户处按产品出厂包装的标示批号抽样。 5.2 抽样 渔用配合饲料产品的抽样按按GB/T 14699.1-1993规定执行。 批量在1t以下时,按其袋数的四分之一抽取。批量在1t以上时,抽样袋数不少于10袋。沿堆积立面以“×”形或“W”型对各袋抽取。产品未堆垛时应在各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时一般应用钢管或铜制管制成的槽形取样品。由各袋取出的样品应充分混匀后按四分法分别留样。每批饲料的检验用样不少于500g。另有同样数量的样品作留样备查。 作为抽样应有记录,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型号、抽样时间、地点、产品批号、抽样数量、抽样人签字等。 5.3 判定 5.3.1 渔用配合饲料中所检的各项安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5.3.2 所检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经复验后所检指标仍不合格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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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25 11:41:02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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