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专发[1994]18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中国工程院院士发放“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津贴数额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从当选院士之月起发给,免征个人所得税;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委托中国工程院发放。 对既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时也是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从先当选某一院的院士办事机构处领取该院院士津贴,不重复享受后当选的另一院院士津贴。 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助做好“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的发放工作。 199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