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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犯,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1989年4月12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时间:2009-11-17 15:54:0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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